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2********,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康平县**社**,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康平县**乡**园**村**号,现住辽宁省康平县**园**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辽A****5号小型轿车从康平县东关信用社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康平县东关屯镇苏家岗村G203线652km+300m处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被害人柳某某刮撞,造成被害人柳某某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头部遭受钝体暴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柳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康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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