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镇**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弋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5日被弋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各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从2018年3月份开始胡*在“百家乐“微信赌博群中参与赌博输了四五十万元。
2、2017年上半年,陈**被朋友拉到一个名为“博越”的微信群里面参赌百家乐,该群里面大概有100余人,上分使用建设银行卡:621700397000245**** (银行账户名称:**所)、支付宝账号:1575844****, 被告人陈**使用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5177002867****)来参与赌博上下分,后来由于微信封号,该微信群转移到社交软件潮信群里面继续赌博。
3、“博越“群对应有一个福利群,微信群名称为“博越福利群”,该群人数和博越群一样,都是群主(老板舒**)同时建立,建立该群的目的是发送现金红包(发福利)来巩固参赌人员不流失、吸引新的参赌人员。
4、被告人陈**由于在该群内输了钱就要求财务退还其输了的钱,财务没有答应,指使其通过在群(博越群、博越福利群)发红包的方式赚钱,陈**每个月先自己垫资在群里发3000元人民币的红包,到月底会转4000元人民币给陈**。2018年5、6、7三个月,陈**每天在利群内发100元人民币的红包,每月1号开始发,30号结一次帐,陈**共计发出9000元人民币的红包,博越群的财务通过银行卡支付了12000元人民币给陈**,净利润3000元,陈**通过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5177002867****)来收钱。
5、“百家乐”的赌博规则是庄家和闲家对赌,庄家两张牌,闲家两张牌,两张扑克牌拼点,10以上的牌都按10点算,然后比大小,玩家押庄、闲、和(点数一样大)、对子,如果玩家押庄,庄的点数大,那么押庄赢,以此类推,和现实中的赌红九点差不多。每一局大概是2分钟、3分钟一局,下注最少30元人民币,最大50000元人民币, “博越“群里一般下注金额为200到3000元人民币,网民参赌先将钱款通过银行转账或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老板舒**,再在群里发信息说明下注的金额及押注项目,然后舒**会让缅甸籍员工按照参赌网民的下注项目在缅甸赌场中下注,从中赚取洗码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明知“博越”微信群、潮信群组织网民参与境外赌场百家乐赌博,仍然帮助舒**在微信群中发送红包,吸引网民参赌,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陈**、舒**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陈**在赌博群中发红包,是为了获得微薄利润,主观恶性不大且具有一定的偶然性,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认为陈**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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