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斌)(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42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5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同韩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提起公诉)三人在建昌县**局西侧**烧烤店就餐,期间与在隔壁桌就餐的赵某某、张某某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韩某某、杨某某将二人打伤。经葫芦岛正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左乳突皮肤软组织挫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张某某左眼挫伤人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谅解协议。

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