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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新民)(公开版)_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0********,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县**镇**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区**镇**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8月2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同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8月22日经新乡市公安局**分局决定,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监视居住;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洪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河南**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承包河南省新乡市**区**小区(**小区)工地的部分木工劳务。在获得相关工程款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未支付王某某等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达人民币706300.5元。后新乡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依法向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未支付的劳动报酬。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逾期仍未支付王某某等55名劳动者劳动报酬。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支付被害人王某某等55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人民币706300.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支付涉案欠薪,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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