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51966********,满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A****N号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G203线与修孔线南150米处时(辽宁省康平县康平镇八家子村),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查获后,民警依法采集陈某某的静脉血样并送鉴定机构检验,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本人自愿认罪认罚,应系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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