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男性,1989年10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镇*村34638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4时许,陈某醉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徐水区遂城-正村100米处,被徐水区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陈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不起诉。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