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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晓宇)(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现住:长春市汽开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见证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4日告知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0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A****8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俊源街交汇处,被吉A****7号出租车追尾,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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