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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更学)(公开版)_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租住宝鸡市渭滨区**村民房,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无照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渭滨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桥时被查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87.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查获现场、抽血照片;5、查获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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