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82********。汉族,小学,农民。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台前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J*****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台前县郑吴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乡**路口段时,与步行的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死亡。本事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拔打110和120,并于次日到台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被不起诉人与被害方达成谅解协议。因本罪属过失犯罪,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台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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