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镇**村**组**号,现住武冈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7时许,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发动机号为“P152MI8FF0****”两轮摩托车从武冈市区驶往武冈市文坪镇方向,行驶至武冈市龙溪铺镇龙溪村4组路段时,将在道路上同向行走的行人刘某某撞到,造成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武冈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某案发后,委托他人报案,积极抢救伤者,事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 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陈某某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家属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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