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询问被害人,听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4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EQ****号的轻型货车,在省道诏安县官陂镇汤头村路段与被害人张某甲无证驾驶的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在现场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且在民警调查期间,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张某甲经医治无效在家中死亡。
2019年2月22日,诏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7月15日,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作出闽诚正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B041-2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被害人张某甲因心脏瓣膜疾病、肺源性心脏病致心功能障碍、心力衰竭死亡。2、交通事故所所损伤促使张某甲原有疾病恶化,是造成张某甲死亡的辅助原因,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结果中的参与度10-30%。
2019年7月23日,陈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由陈某某赔偿张某甲的家属死亡赔偿金、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3.5万元,款项已经全部付清。张某甲的家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陈某某行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赔偿谅解协议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洪某某、张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等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7. 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罪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诏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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