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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622923199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永靖县永靖县**中小微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兼总经理,住甘肃省永靖县******号楼**。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甘A5****小型轿车从永靖县古城新区出发,沿北滨河路向刘家峡镇小什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刘家峡镇鸿瑞名都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苗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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