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20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租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街**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17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0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进城大道二师兄餐馆出发,行驶至德化县龙浔镇兴南街6号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87.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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