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911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日被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泰安市泰山区意泰龙宿舍3号楼1楼东户盗窃其室友高鑫的金色苹果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4612元。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到案后积极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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