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199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住辉县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经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范曾,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辉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镇**中学门口停车处,将孙某某停放的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将电动三轮车停放**镇**村其家胡同里。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69元;经精神病司法鉴定,陈某某在作案时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追退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犯罪时患精神发育迟滞(中度),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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