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在**镇**新村建筑新房,陈某某为方便提供水工用电擅自驳接巷线(公用线路)使用,使用几天后被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切掉电源。到了2019年2月份,陈某某入住新建房宅时因还未安装电表,经陈某某再次擅自驳接巷线供家庭用电,使用一天后又被供电所工作人员发现并将电源线切断。在2019年10月份,陈某某又两次擅自驳接巷线使用,其中第四次盗窃用电过程中被公安机关和供电部门联合执法中发现和抓获,并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到供电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并得到供电部门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等物证;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用户窃电处理结果确认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伍某某、郑某的自述材料及证人肖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通知书;6.指认、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多次在自家住宅外的巷线上私自接通电源,秘密盗取电力部门的电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不起诉陈某某持续盗窃电力时间不长,盗窃数额较小,违法情节较为轻微,且案发后主动到电力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并得到电力部门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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