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19〕5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94****,汉族,本科毕业,**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社旗县**镇**村,现住内乡县**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公司过磅员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销售称重环节多次以少称重的方式侵占**公司财物,期间陈某某接收业务搭档的分赃。
经**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截止2019年10月31日,根据陈某某的供述和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材料,可以认定**公司出纳陈某某收到业务搭档分配涉案资金59550元;陈某某本人获利合计59550元,涉案交易金额共计238200元。
2018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陈某某已全部退赃。
2019年12月13日,陈某某自愿鉴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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