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街**号**栋**房,经商,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雷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林某某(已判决)、田某某(已判决)等人于2016年至2017年8月11日期间,共同合股出资在雷州市**镇违法建设**福居商住楼工程项目,该商住楼工程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下未报先建,并且陈某某、林某某、田某某等人违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建筑企业施工资质的李某某(已判决)施工队,既没有委托相关工程监理公司监理工程施工,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筑施工安全,未按施工标准搭设安全隐患防护措施、安全防护网。2017年8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李某某、林某某、田某某没有按照安全施工规定进行监督,在对**福居楼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工人在15层楼面违规施工时掉落砖块,砸中刚好骑摩托车经过的被害人吴某某头部,致被害人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30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合作建房合同、英利镇“8·11”死亡事故调查报告、雷府办函【2019】120、200号、事故调查处理通知、“8·11”事故专家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书、说明材料等书证;2. 证人许某某、陈某甲、黄某某、邓某甲、邓某乙、陈某乙、郭某某、陈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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