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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3********401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组;现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8时许,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塔山村六组,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进行狩猎,捕捉野生鸟类白腰朱顶雀两只。经鉴定非法狩猎的白腰朱顶雀鸟为“三有”野生鸟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同日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塔山村六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书证: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不起诉人身份信息;3.被不起诉人指认作案现场、作案工具、被猎捕鸟类照片。

(三)鉴定意见: 吉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2019年11月19日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非法狩猎,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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