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太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5********,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高安市**镇**村**村**队**号。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上高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6日,本院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上高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并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间,陈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将上高县上甘山林场原石蚁凹分场“端坑”山场内的林地非法出租给他人办钎厂和建猪场,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性质和用途,造成原有植被种植条件毁坏,经鉴定:被占用林地面积为13.02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出租林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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