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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铁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非**或者政协委员,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住马龙区**街道**街**组**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马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子考试中心门口,因跑出租车拉乘客的事与吴某某发生争吵致互殴,在互殴中,陈某某用手和脚打伤吴某某的左侧肋骨、右侧肩部,致吴某某左侧7、8根肋骨骨折、右侧肩部关节脱位,经司法鉴定,吴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已履行赔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因陈某某具备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赔偿,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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