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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开,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开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下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开因同村的张某辉欠其3500元装修款久拖不还,砸了张某辉家的厨房、卫生间。经余干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辉家的财产损失总计5986元。案发后,陈某开积极赔偿了张某辉的全部损失,取得了张某辉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开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有自首、自认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情节,经本院决定对陈某开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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