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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街道办**居委会**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豫QV****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贾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贾陈路1公里附近时,被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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