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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彰武县,现住彰武县**镇**路**号**。2020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3月5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至2月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广告的方式,非法销售口罩、酒精和84消毒液,共计销售85500元,获利24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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