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7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浙江省桐乡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桐乡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冀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桐乡市**镇**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路与**路路口处时与费某某驾驶的浙F*****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接费某某报警到达现场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身上有酒气。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24mg/100ml,民警遂依法带其前往桐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液样本送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

2020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向费某某支付完毕赔偿款项,费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第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相对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归案后如实供述,依法从轻处罚;第三、认罪及悔过态度良好,酌情从轻处罚;第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有利于被不起诉人悔过自新、化解社会矛盾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