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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5********141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项目部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家住**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在位于横峰县**乡**村**组的家中,其妹妹(陈某乙)与妹夫(熊某甲)因家庭婚恋纠纷发生口角,继而引起双方家属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陈某甲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熊某甲、熊某乙(熊某甲父亲)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熊某甲、熊某乙不同程序受伤。经鉴定,熊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熊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陈某甲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陈某甲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本院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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