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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女,196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6时50分许,陈某甲无证驾驶湘******二轮摩托车,由隆回县**方向往隆回县****镇****医院方向行驶,途经**隆回县**镇**路段时,与行人刘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刘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隆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甲陪同被害人刘某甲前往隆回县**镇**医院检查治疗。陈某甲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20年6月16日,陈某甲与刘某甲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甲赔偿被害人刘某乙家属的经济损失80000元,得到了刘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交通事故和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领据;2.证人阳某某、谢某某、谭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类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民用监控光盘。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刘某甲的家属达成交通事故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刘某甲家属的谅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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