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6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轿车往乌江**酒店方向行驶,路经乌江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询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样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
4.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现场强制措施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酒精呼气检测、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