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10分许,陈某甲驾驶赣D******小型汽车(搭载肖某某、周某某、陈某乙)沿105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行驶至1861km+0m处时,撞到路上行人邹某某,造成邹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陈某甲与受害者邹某某的近亲属已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履行了赔偿的义务,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取得了受害者邹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到位,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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