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漳浦县教育局职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镇**新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漳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在其位于漳浦县深土镇南境村的虾池旁边,将路边的废弃增氧管丢弃在毗邻的许某某虾池岸上,与许某甲、陈某乙、许某乙一家人口角纠纷后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抓住陈某乙的双手将其推倒在地,导致陈某乙受伤。经鉴定,陈某乙第3骶椎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南境边防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与陈某乙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88800元并履行完毕,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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