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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水来)(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二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吉A*****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本市二道区河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小区北门门前处被交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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