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021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社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崔海凤,安徽省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一辆黄色金彭牌三轮电瓶车窜至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果园社区对面的云轨施工工地,在盗窃该工地铁制交叉杆过程中被看管人员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弃车逃走。工地看管人员在淮上大道道路北侧绿化带内发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使用的黄色金彭牌三轮电瓶车一辆,车斗内有铁制交叉杆290根和一部老年手机。
2019年12月2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290根铁制交叉杆价值人民币2784元。
2019年11月7日,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民警将查获的赃物290根交叉杆发还给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被盗290根铁制交叉杆(照片);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何某某、范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蚌价认定[2019]28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7.其他证据材料:归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说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没有给被盗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等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