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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波)(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镇**路巷**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渝******小型普通客车从通川区魏复路经亚鑫建材门口往西外方向行驶,21时03分时行驶至通川区凤凰大道西延线铁路桥下时被达州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一大队民警现场挡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为:108mg/100ml。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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