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山东省阳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9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惠民县**街道**村杨某某家中饮酒后,从杨某某家门前开始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村内道路行驶,行驶至**村**乡**路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杨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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