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622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临夏县人,住临夏县**乡**村**社**号,系临夏县XX修理店负责人,无前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夏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饮酒后从本市**路**段佰益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临夏市**路源来建材城附近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王某萌撞倒,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陈某某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与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得到谅解,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为了贯彻落实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刑事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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