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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海燕)(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9年丽水月丽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91989丽水丽水丽水丽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搭乘被害人刘某某和邱某某、林某某由丽水市莲都区丽武公路往联城街道底金弄村方向行驶。10时许,车辆行驶至上坡路段时,因动力不足导致车辆后溜并侧翻到路外,造成陈某某、刘某某、邱某某、林某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5日刘某某英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刘某某英亲属损失人民币290000元,被害人亲属陈松伟对陈某某表示谅解。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查证属实的书证,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全案,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已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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