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爱华)(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5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湖南省娄底市***局退休职工,现系邵阳县***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号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邓爱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9月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8月4日、9月3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华泰石材有限公司于2014年注册成立,在林业部门办理了林地征用手续的面积为4.883公顷(73.245亩)。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占股20%,负责公司全盘工作。同案人罗某辛(已做相对不诉处理)占股10%,任公司法人,协助陈某某管理公司。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非法占用破坏林地面积23.3亩。2020年3月,华泰石材有限公司恢复生产经营,在调试生产过程中非法占用破坏林地面积3.9亩。经鉴定,华泰石材有限公司占地总面积74.4亩,其中办征用林地面积47.2亩,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7.3亩,其中3.9亩属近期破坏占用,森林类别为商品林,表皮全部破坏。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罗某辛向邵阳县采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万元。同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罗某辛向邵阳县林业局缴纳复植补绿款人民币两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于2020年10月27日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员电子档案、提取笔录及华泰采石场相关手续文件复印件、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归案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禹某某、李某乙、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黄某某、胡某某、罗某丁、罗某戊、罗某己、罗某庚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及同案人罗某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退赔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