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太检松山公诉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村*组**号,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8日刑事拘留,同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松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13日20时41分许,陈某某驾驶辽G*****号黄色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松山区南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云飞南街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8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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