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24195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猗县**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临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王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闫某某在该村南崖地因地畔纠纷发生争吵,后陈某某持铁叉、王某某和张某某、闫某某(二人各持铁锨),四人相互撕扯争打,张某某和闫某某将陈某某头部打伤,陈某某用铁叉乱抡,致张某某腰部受伤,经鉴定,陈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张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陈某某赔偿张某某医药等费用,并取得了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初犯、偶犯,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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