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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秋分)(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分,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河南省商水县谭庄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分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分驾驶豫PNM**8号“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商水县汤庄乡王庄和平加油站附近, 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程某松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 致使程某松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又撞到路北停放的王某驾驶的豫PY2**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3**9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后尾部, 造成车辆损坏、程某松当场死亡, 三轮电动车乘车人雷某依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分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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