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缙云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61963********,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系****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寺**苑**幢**室,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街道**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浙K1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东港路东港小学门口路段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6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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