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任都昌县阳光人寿续收专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都昌县都昌镇西河公租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都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批准逮捕,都昌县公安局于同年8月19日执行逮捕。因其退清个人全部非法所得,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依法对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3月27日依法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江新梓,都昌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涉案被害人众多和疫情防控,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6日、2020年1月16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住在都昌县都昌镇西河公租房小区,2017年通过微信附近的人与租住在该小区的同案被告人宋某某加为好友。同案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了都昌县城西河公租房小区2015年以后不能申请公租房的事实,虚构其在都昌县房管局有两个同学,只要花钱疏通关系就可以不用摇号,确保申请到公租房。每个公租房指标疏通关系费5000元、7000元、8000元不等,以8000元为主,并暗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可以从申请公租房的人那里多收钱,也从中获取利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同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的谎言深信不疑,自2018年4月19日至2019年6月8日,共收取亲戚、同学、同事、老乡、邻居及其亲友介绍申请公租房的169名被害人所谓疏通关系费1605000元,其中支付给同案被告人宋某某所谓疏通关系费1344000元(包括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自己的儿子和女儿各申请一套公租房交纳的14000元和其妹妹、嫂子申请公租房交纳的费用),并送给宋某某高档香烟11条,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个人实得24.9万元。案发前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回被害人邵淑芳1万元,案发后其亲属帮其向侦查机关退赃4万元,其丈夫在审查起诉阶段向熊某、陈某甲等25名被害人共退回26000元,向本院退回非法所得17.3万元。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始终对同案被告人宋某某编造的谎言深信不疑,既没有与宋某某合伙诈骗的故意,又没有单独诈骗被害人的故意,其从被害人交来所谓疏通关系费中每个指标截留500-2000不等的费用,是宋某某安排的,是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疑。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笔记本收支记录、宋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刘某某等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被害人陈述,同案被告人宋某某和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从被害人交来的所谓疏通关系费中截留了部分钱款,但其既没有与宋某某共同诈骗犯罪的故意,又没有单独诈骗犯罪的故意,其行为虽然违法,但是否构成犯罪存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其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的非法所得款,将在全案终结后依法全部退还被害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