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荣义)(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许、12月3日20时许、12月7日20时许至次日凌晨4时许、12月9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四次到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自力村七组安岚高速二标项目部三号梁场,盗窃梁场内堆放的钢轨、钢筋、钢绞线。四次共计盗窃2.54米长的钢轨5根,重50.4KG;12#钢筋,重13.5KG;428根长36CM到173CM的钢绞线,重448.8KG。2019年12月10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处依法扣押全部被盗赃物,并于2020年7月6日将涉案赃物全部发还给安岚高速二标项目部。2020年3月19日,经汉滨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钢轨、钢筋、钢绞线于2019年12月9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伍佰伍拾贰元整(¥55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犯罪金额不大,已全部退赃,被盗单位损失已经得到了挽回,且被盗单位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