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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迁鑫)(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413,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新华西路滨河家园**期**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镇**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5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新FQ****小型轿车由伊宁市新界阳光里小区外停车场行驶至小区大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酒精到案后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订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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