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陕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68********,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南栅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陕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靠某某发生争吵,后陕某某将妻子靠某某摔倒在地,用双膝跪压在靠某某身上,并用脚在靠某某腰部踏了几脚,致使靠某某外伤致右侧第10、11肋骨线性骨折,L1、2椎体右侧横突线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临夏市公安司法鉴定(临市)公(司法)鉴(临床)字(2019)第**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靠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谅解,故决定对陕某某不起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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