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理川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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