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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院一帆)(公开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院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理川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3时许,在宕昌县理川镇下街村黄某某经营的安德森奶茶店内,黄某某、权某某、李某甲被害人某乙四人一起喝酒,被不起诉人某某之后赶到安德森奶茶店内与上述四人一起喝酒期间,院某某与李某乙发生口角引发打架,院某某手持玻璃啤酒杯砸向李某乙,致使李某乙面部受伤。经宕昌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院某某已承担全部的赔偿款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乙的谅解。被不起诉人院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宕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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