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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陶占为)(公开版)_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开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开检公诉刑不诉〔****〕*号 

被不起诉人***,****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族,**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村*组**号,现住:**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经本院决定由**市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涉嫌寻衅滋事罪,于*******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年*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年**月**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年**月**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年*月**日、**月**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日。

**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王*、李甲自****年至今在***城区至****客车营运线路上承包营运客车**辆。在其经营期间为垄断**至****线路上客流、获取非法利益,陆续雇佣犯罪嫌疑人李乙、王**、唐**(唐*)、何**等共计*人在其营运线路上“看线”,充当“地下执法队”形成了以犯罪嫌疑人王*、李甲为首,以犯罪嫌疑人王**、何**、张甲为骨干成员、以犯罪嫌疑人李乙、刘**、陶**、唐**、张乙、姜*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人员由王*统一指挥,团伙成员驾驶由王*配发的“看线”车辆分段负责,长期盘踞在***城区至****客车营运线路沿线。****年*月至今,王*多次亲自或带领、指使其团伙成咒驾车追逐、别停、拦截、辱骂、恐吓当事营运人员,强行要求其将车上所载乘客卸下,与当事营运车辆争夺客源。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当事营运车辆经营活动,严重危及当事营运人员、乘客人身安全,严重扰乱**至****客运营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年**月*日*时**分许,犯罪嫌疑人陶**、姜*驾驶*******银灰色**小轿车在**市*****村拦截徐**驾驶的*******出租车,致该出租车乘客丁*一家三口人无法继续乘坐。

****年**月份的一天,被害人刘**驾驶*******出租车运载乘客行至**市**乡***时,遭到驾驶黄色*****轿车的陶**的追逐、拦截,并强行将其车内乘客拉走。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认定陶**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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