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陶**,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0********,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临颍县,住河南省临颍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6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0日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9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临颍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3时30分许,陶**驾驶无牌红色天龙牌重型货车,沿临颍县铁西五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杜曲镇金赵村梁厂路口右转弯时,与沿临颍县五一路由西向东行驶的黄**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黄**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许昌莲城司法鉴定所鉴定,黄**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临颍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陶**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无责任。案发后,陶**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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