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12日本院以涉嫌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捕决定,同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陶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11月份之间,赵某某(另案处理)在汉滨区西堤内环路边一家门面房中,以经营足浴项目为名,多次容留卖淫女付某某、洪某某(未成年人)、翁某某、唐某某、夏某某、胡某某等人,以10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在店内从事卖淫活动,以500至1000余元不等的价格介绍卖淫女外出从事卖淫活动,赵某某每次从嫖资中抽成百分之三十作为自己获利。
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均在汉滨区“紫晶城”歌城上班,陈某某系该歌城经理,陶某某系包间服务员,经过陈某某、陶某某在嫖客和浴足店老板赵某某之间居中介绍,或由赵某某将卖淫女送往约定地点,或由陈某某前往浴足店将卖淫女接到后送往约定地点,由卖淫女给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卖淫服务完成后,赵某某、陈某某、陶某某3人从嫖资中分别抽取不等的费用获利。其中,陶某某居间介绍3名卖淫女从事卖淫行为,非法获利500余元。
经查2019年10月6日凌晨,经陈某某、陶某某介绍,赵某某将店内卖淫女付某某送至高新区“亚朵”酒店内,与嫖客孟某某发生性关系1次。
2019年10月16日凌晨,经由陈某某、陶某某介绍,由陈某某到赵某某经营的无名浴足店内接上卖淫女胡某某、洪某某(未成年人),并将二人送至汉滨区大桥路丽豪酒店内,与嫖客张某某、李某某各发生性关系1次。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涉案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00元应依法追缴。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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