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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雷万彦)(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住本区**庭院小区**号楼**室,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23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雷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X3368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陇东明珠”宾馆门前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0mg/100ml,2020年11月9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雷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无醉驾、酒驾前科,亦未造成有严重后果的交通事故,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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